财税法规

个人会员类型变更必须符合变更条件,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 转所是指个人会员申请在所在地方税协辖区内离开原税务师事务所转入其他税务师事务所。

转所由申请人通过行业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转出税务师事务所和转入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后,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转会是指个人会员申请由所在地方税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转入其他地方税协。

转会由申请人通过行业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会员经转出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后,向转出地地方税协申请办理转出手续。转出地地方税协审核通过后,三个月内,有转入税务师事务所的经事务所确认后,向转入地地方税协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条 个人会员办理转所和转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会员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与税务师事务所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合伙人)的执业会员,已完成财产份额(出资)转让(退伙)手续,或者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退伙)协议;

(三)未被要求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中税协、地方税协等部门检查、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信息变更、类型变更、转所和转会可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通过行业管理系统代为申请,并经本人确认。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或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个人会员类型变更、转所和转会申请,确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申请人有权向地方税协申诉。地方税协收到申诉后,应当向确认人征询原因。确认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说明拒绝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地方税协说明理由,地方税协可以直接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行业管理系统中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证》所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损毁或遗失等,可以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变更或补发。

第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税务师登记入会和《个人会员证》的发放,由中税协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税协授权地方税协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报中税协备案:

(一)自愿申请退会;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资格证书登记被取消或者注销;

(四)中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