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6]032号 2016.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首批税务师入会工作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方便税务师办理入会手续,本次考试合格人员在通过“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申请证书发放、完善登记信息的同时,可在证书登记后通过报名系统的链接直接申请入会,入会登记信息即为证书登记信息,入会审核材料以办理登记提交的材料为准。
二、税务师申请入会后信息自动进入行业管理系统,地方税协审核通过后即可发放《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会员会籍管理操作在行业管理系统中办理,操作方式不变。
三、新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提供二维码查询功能,可通过手机扫描方式进行信息查询。
四、地方税协在办理会员会籍管理手续时如需要纸质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附件中的表格办理。
五、为保证首批税务师及时登记入会,请各地方税协在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同时做好会员入会的现场宣传工作。
六、税务师入会后的个人会费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方税协收取。
七、《暂行办法》作为政策调整时期的依据,只适用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进行登记的税务师申请入会及后续各项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持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各项会员会籍管理手续仍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随着行业管理制度的明确,中税协将根据行业的现实情况对会员会籍管理制度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附件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docx
附件二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申请表.docx
附件三执业会员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docx
附件四执业会员转所申请表.docx
附件五个人会员转会申请表.docx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5月23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做好个人会员管理工作,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会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服务办法》)进行登记并申请加入中税协(同时加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的税务师。
第三条 个人会员按是否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分类。按照《登记服务办法》进行执业登记的税务师为执业会员,非执业登记的为非执业会员。
第四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个人会员会籍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税务师应在取得资格证书并进行证书登记一个月内,向所在地方税协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个人会员信息发生除个人会员类型、所在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方税协等项目的变更外,按《登记服务办法》相关要求办理变更,办理后会员信息自动更新。
第七条 个人会员资格证书登记类型发生变更,应通过行业管理系统向所在地方税协提出会员类型变更申请,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和地方税协审核通过后,完成个人会员类型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