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四、有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及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56号公告同时废止。

  以上事宜可咨询海关服务热线:12360。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

  2.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