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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    2018-09-04

  根据关检融合需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规范修订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文修订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数据
格式是否必填说明变更
内容进口清单表体1商品规格型号gmodelC..510是填写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监管要求由C..250扩充为C..5102贸易国tradeCountryC3否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代码。新增填制要求进口电子订单表头3订购人电话buyerTelephoneC..30是海关监管对象的电话,要求实际联系电话新增填制要求进口电子订单表体4商品规格型号gmodelC..510是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新增填制要求进口运单表头5订单编号orderNoC..60是交易平台的订单编号,同一交易平台应唯一。新增填制要求

  
  修订后的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详见附件1)。

  二、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

进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序号

业务单证

责任主体

数字签名

1

进口清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2

电子订单

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

3

支付单

支付企业

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

4

运单

物流企业

5

运单状态

物流企业

6

撤销申请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7

退货申请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8

入库明细单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

  
  表2

出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序号业务单证责任主体数字签名1出口清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2电子订单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是3收款单电商企业是4运单物流企业是5运抵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是6离境单物流企业是7清单总分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8撤销申请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9汇总申请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

  
  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详见附件2),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