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真龙(中国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对9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对1个牌号规格卷烟调整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2.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3日

附件1

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单位:元/条(200支)>

卷烟生产企业名称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牌号规格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011648

真龙(中国龙)

176.92

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013420

真龙(致青春)

75.69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190923

黄鹤楼(硬全家福)

176.92

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135009

金圣(大吉品)

183.67

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116046

苏烟(瑞星)

306.66

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143059

七匹狼(纯尚)

109.19

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143264

七匹狼(纯翠)

86.87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001557

双喜(鸿喜)

124.78

川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01028035774

娇子(龙涎香)

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