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2、决定的第一条,内容如下: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3、小结:

  结合上述两条规定来看,本通知发布前,刑事司法中若确定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1)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不足10万元,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或(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判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或(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判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注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死刑。所以自此之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刘金涛点评:

  1、本通知不是司法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司法解释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且司法解释在首部写明司法解释的名称,××××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文件编号;如属“批复”,还应写明主送机关。在正文部分,写明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所以本通知不是司法解释。

  2、法释〔2002〕30号第三条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3、本通知说的是参照法释〔2002〕30号执行,且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

  4、新的执行口径(暂且称之为口径,具体这类通知法律上称之为何,待查):

  1)虚开的税款数额五万元不足五十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