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

目  录

一、纳税服务合作
(一)联合设立登记
(二)联合变更登记
(三)协同办理注销登记
(四)联合办税服务
(五)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六)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企业
(七)联合税收宣传
(八)联合培训辅导
(九)联合共建咨询热线
(十)联合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
(十一)联合共建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
(十二)联合纳税信用评价

二、征收管理合作
(十三)委托代征税款合作
(十四)协同管理非正常户
(十五)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十六)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
(十七)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十八)协同开展风险应对
(十九)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二十)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资格
(二十一)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
(二十二)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
(二十三)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三、税务稽查合作
(二十四)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二十五)联合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
(二十六)联合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
(二十七)协同开展案件协查

四、信息共享合作
(二十八)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
(二十九)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五、其他事项合作
(三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十一)联合开展税收分析
(三十二)联合开展税收调查

一、纳税服务合作
(一)联合设立登记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设立登记,可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效能,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和重复报送资料。

2.合作目标
任一方均可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当场发放同时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经实施工商、质监、税务"三证合一""一证三码"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实现工商、质监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应用。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确联合设立登记的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以及工作要求。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实现在任一方的办税服务场所均可为纳税人办理联合设立登记;本地建有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应依托行政服务中心设置联合办税窗口。
(3)受理方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人,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受理方明确告知纳税人需要接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双方管理,并告知其办理后续相关涉税事项的基本流程。
(5)受理方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纳税人设立登记信息后,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并将所有的纸质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4.鼓励创新
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上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利用联合登记模块实时推送纳税人信息,实现双方联合办理设立登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与当地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共同推进"三证合一""一证三码"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一证一码",实现工商、质监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应用。

(二)联合变更登记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及时、动态获取纳税人信息,保证双方征管基础信息一致,同时减轻纳税人负担。

2.合作目标
实现任一方均可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确联合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以及工作要求。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实现在任一方的办税服务场所均可为纳税人办理联合变更登记;本地建有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应依托行政服务中心设置联合办税窗口。
(3)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收缴并核销原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发放同时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直接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