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六、根据分享经济的不同形态和特点,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 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明确追责标准和履责范 围,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协调机 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平台企业应建立相应规则,严格落实网络 主体资格审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监督执法和权 利人维权。资源提供者应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消费者应依法合规使用分享资源。

七、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鼓励 行业组织依法合规探索设立分享经济用户投诉和维权的第三方平 台。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对分享经济发展涉及的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运用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分享经济需求,创新金融产 品和服务。研究制定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保险政策,积极利用保险等市场机制保障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鼓励和引导分享经济企业开展有效有序竞争。切实加强对 分享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维护消费者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营造新旧业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严 禁以违法手段开展竞争,严厉打击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积极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依法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 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建立政府和企业互动的信息共享合作机 制,充分利用互联网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进行补充完善,并 向征信机构提供服务。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监测、用户双 向评价、第三方认证、第三方信用评级等手段和机制,健全相关主 体信用记录,强化对资源提供者的身份认证、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 提升源头治理能力。依法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 等信息在线披露,大力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平台企 业要健全信用信息保全机制,承担协查义务,并协同有关部门实施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十、鼓励和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有序“走出去”,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构建跨境产业体系,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

十一、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公共 服务资源分享,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政府部门对分享经济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力度,扩大公共服务需求。在城乡用地布局和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中,充分考虑分享经济发展需求。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分享 人才智力、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科研成果等创新资源与生产能力。

十二、积极发挥分享经济促进就业的作用,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措施,切实加强劳动者 权益保障。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与从业 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平台企业,以及依托平台企业灵活就业、自主创 业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十三、研究完善适合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依法加强对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税收风险分析工作,加快推进线上线 下一体化管理。推广应用电子发票,不断提高分享经济纳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持续增强分享经济纳税服务能力。

十四、建立健全反映分享经济的统计调查指标和评价指标。充 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统计调查方法,推动部门统计 信息共享,多渠道收集相关数据并建立数据库,完善统计核算,科 学准确评估分享经济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和增加居民 收入、扩大国内消费等方面的贡献。

十五、加强释法、修法工作,按程序及时调整不适应分享经济 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在相关立 法工作中,根据国家有关战略部署和分享经济发展特点进行设计,加强制度与监管的适应性。根据需要及时研究制定分行业分领域分享经济管理办法。

十六、各地区、各部门要担起责任,主动作为,切实加强对分享经济的*研究,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发展环境,创造良好社会 预期,务实推进分享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 先行先试,充分发挥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的支撑作用和双 创示范基地的示范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开展相关探索实践。“互联网+”行动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分享经济发展的统筹协 调和政策解读,条件成熟时推动成立分享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为 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