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八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第十九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防止遗失、损毁。

  税务检查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在税务检查证所注明的管辖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发布公告后,再申请补发。

  税务检查证严重损毁、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发,并在办理换发手续时交回原证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临时税务检查证不在审验范围。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验工作,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及时报送审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通过比对内卡芯片信息与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中所载持证人信息进行审验,一致的为审验通过。

  第二十三条 税务检查证审验不通过的,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清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退休或者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在工作变动前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持证人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应当暂时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第二十五条 收回的税务检查证应当由发放证件机关定期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