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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   2018-08-07

  为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7日

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发布税务检查证式样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适用全国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适用本辖区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

  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征收、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信息化管理。

  省税务局应当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内及时完善、更新持证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税务检查证互联网验证服务。

第二章 证件式样

  第七条 税务检查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第八条 税务检查证的皮夹式样如下:

  (一)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皮夹为竖式咖啡色皮质;

  (二)皮夹外部正面镂刻税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字样,背面镂刻“CHINA TAXATION”字样;

  (三)皮夹内部上端镶嵌税徽一枚和“中国税务”四字,下端放置内卡。

  第九条 税务检查证内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号、二维码、检查范围、检查职责、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有效期限。

  内卡需内置芯片,存储持证人员上述信息。

  第十条 税务检查证的皮夹和内卡文字均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章 证件申领和核发

  第十一条 税务人员因岗位职责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时,由其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实基础信息后,填报税务检查证申请。

  首次申领税务检查证的,应当取得税务执法资格。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办证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由申请人员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到所在单位管辖区域以外临时执行检查公务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执行公务所在地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临时税务检查证。

  临时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缴销。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出示情况。

  第十六条 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时,可以告知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通过扫描二维码查验持证人身份。

  第十七条 税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为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