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代码编制要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转换规则,综合考虑税收业务和内外部信息系统调整的实际情况,强化内部协作,加强基层指导,提前与相关外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做到代码标准有效执行,征管业务顺畅衔接,信息系统历史数据可追溯。

  同时,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在省、市、县三级税务局“三定”暂行规定下发后,及时完成相应层级赋码工作,逐一建立新、旧税务机构代码的对应关系,按照税务机构信息采集模板(详见附件3),准确填写每项表格内容。并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填好的表格通过内网FTP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上传路径为FTP:/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工程二处/税务机构代码。

  (二)保证代码固定性和唯一性

  每个税务机构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经确定不再改变,不受行政区划代码调整、新增税务机构、撤销税务机构等情况影响。税务人员代码一人一码,一经赋码使用,本省范围内保持固定不变。跨省调动的,可以重新赋码。

  各单位对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进行赋码时,要加强管理查验,严格执行上述要求,保证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的固定性和唯一性,不能随意改变,避免出现“一人多码、一码多人”等情况。

  (三)加强代码日常维护管理

  各省(区、市)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税务机构代码的统一管理,区县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发生批准设立、合并或撤销等情形时,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按照本标准提出代码新增或停用的调整意见,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核准备案后使用,以保障税收征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朱会彦,电话:010-61989730。

  附件:1.税务机构代码

  2.税务人员代码

  3.省、市、县(区)税务机构信息采集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