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办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内部料件串换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三)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处置。
七、关于《办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因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申请出口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按“进料料件复出”或者“来料料件复出”的贸易方式直接申报出口。
八、关于《办法》第三十一条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除特别规定外,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材料;
(二)提交与归类和审价有关的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九、关于《办法》第三十一条
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无法复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和第238号修改)中对剩余料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经营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的材料;
(二)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经营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十一、关于到期手册未报核的处理
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限内进行报核,对经营企业到期手册未报核的,经海关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关于《办法》第四十条
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和第240号修改)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十三、关于纸质单证使用问题
在启用计算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前,暂使用原纸质单证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2010年第93号、2014年第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