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7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依照预算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能够统筹使用的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自身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单独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收支事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 各部门预算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和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本条第二款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
  各部门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除外。单位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
  各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及财政补贴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预算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和本条第三款所称“国家秘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确定的保密事项。

  第六条 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规定下级政府上解的,应当明确上解的原则、计算方法等。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二)上级政府因出台增支或者减收政策而给予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
  (三)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