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3号                        2014.1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
财税[2014]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6号 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