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2014.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6号 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调整幅度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提高幅度(元/升) 271012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0.12 27101220 石脑油 0.12 271012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12 27101911 航空煤油 0.14 27101912 灯用煤油 0.14 27101919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0.14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4 27101923 柴油 0.14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 0.14 27101991 润滑油 0.12 27101992 润滑脂 0.12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0.12 27101999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0.14 2710200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