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总局解读,增加新意!“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句话有点晦涩,谁将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的?整句话来看,是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甲方,而机器设备销售企业仅仅是安装。为什么不表述为交给第三方安装?第三方安装的企业可按甲供选择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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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购+安装:
a.如按兼营分别核算,其安装服务可按甲供选择简易计税;
b.如按兼营分别核算,其安装服务也可按10%一般计税,相应安装耗材等予以进项抵扣;
c.未分别核算的,混合销售,相应安装耗材等予以进项抵扣。
注意:分别核算,账面上要记两笔业务收入,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两栏开具两笔业务名称、金额和对应税率;购销合同分别标明机器设备价款、安装价款、运输价款。
3.日常管理:
(1)机器设备价款明显偏低的,可按规定进行计税销售额的调整;
(2)对比同期同样或同类机器设备的安装服务价款,选择简易计税的价款明显高于其他计税方式价款的,属于计税依据偏低,可按规定予以调整或按申报不实予以处理。
(3)综合来看,立法意图是为了降低安装服务的税负。但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开具16%专票的居多,起不到降低税负作用;购买方不需抵扣的,又易造成设备和安装价款被人为调节的可能,突破了反避税的约束。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大世点评:
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一是销售同时提供安装的,可以分别适用税率,如货物安16%,安装按10%,而在过去,对于这类情况,哪怕分别核算,**签合同,也可能认定为混合销售,按16%缴税。
二是**核算后,对于服务,还可以按简易3%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对于一些企业来说,肯定会重新设计合同条款,将货物与安装服务的价款分别在合同中约定。同时,由于安装可以按3%简易计税,一些企业可能会对货物与安装服务的价格进行调整,如货物价格下调,安装服务价格上调,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同时,对于外购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没有**核算,按混合销售;但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这里没有规定。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因为不属于混合销售,则只能是属于兼营,而兼营情况下,如果没有**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即没有**核算,按销售货物16%税率计税。
老税官点评: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对其他现代服务的理解,也应侧重于技术性、知识性这两个重要特征的把握。
对机器设备使用后的常规性的安全检测、性能测试、运行调校,符合技术性、知识性这两个特征,按“其他现代服务”来计税。而设备出现故障需要修理、换件,仍应按修理修配劳务来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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