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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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世点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而税收优惠同样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之一,所以也应当同等享受。因此,明确规定了,中外合作办学,同样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老税官点评:

  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重点仍是对“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三个概念的把握!

  1.厘清概念

  (1)免税主体: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普通学校;地市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再加上: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中外合作办学。

  (2)免税行为:学历教育。严谨点应是“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3)免税收入: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2.免税的三个条件

  条件1.先决条件: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不分公办、民办);

  条件2.收费对象:招生计划内的在籍学生(计划外招生除外);

  条件3.收费标准:经审批并按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学校食堂伙食费收入。共六项费用,且学校食堂是按教育部第14号令管理的(未审批的、超标准的部分除外)。

  注意: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是免税的先决条件,不符合的全部征税;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中有部分不符合的,不符合部分征税。

  3.教育服务免税管理要点:

  要点1.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予免税;

  要点2.计划外招生的,不予免税;

  要点3.教育部令14号允许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基本是对卫生和管理提出要求。也就是说,对税收管理没有实质意义(实际上,学校食堂不少是对外租赁场地经营,36号文未予准确界定,有待明确)。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