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50 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员执照核发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51 民用航空器噪声合格证和涡轮发动机飞机排放物合格认可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2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验收许可 中国民航局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53 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批准(MDA)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54 民用航空器生产检验系统批准(APIS)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5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PMA)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56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