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八)关于股票市值的退市指标。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上市交易。

  四、严格执行体现公司财务状况的强制退市指标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继续严格执行其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已经规定的各项相关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并适时调整完善以下指标:

  (九)关于公司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的退市指标。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数额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十)关于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的退市指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法定期限届满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五、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

  (十一)严格执行恢复上市程序。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暂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及证券交易所作出相应决定的时限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且逾期未补充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十二)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及其他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售股的股东或者自愿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遵守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申请或者披露文件,或者构成重组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出现上述情形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及其他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售股的股东或者自愿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遵守在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组方及其他承诺主体切实履行上述承诺。

  (十三)设立“退市整理期”。对于股票已经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的强制退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置“退市整理期”,在其退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在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已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进行表决,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安排。“退市整理期”公司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将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审核。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十四)明确公司退市后的去向及交易安排。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应当统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