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与慈善法效力衔接问题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研究后认为:慈善捐赠支出三年结转是慈善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在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影响慈善法相关规定的实施。对于企业在2016年9月1日后、修改决定实施前发生的慈善捐赠支出,同样可以享受三年结转扣除的优惠。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