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181号 2016.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税总函[2016]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总局货劳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结合各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现对其中涉及征管制度、风险管理以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要求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明确委托代征相关职责问题
由于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涉及大量自然人纳税人的申报缴税工作,税务总局专门发文决定该项业务由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对于涉及信息系统改造以及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之外的事项,地税机关均应延续之前的工作方式,全面负责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负责办理征缴、退库业务,使用地税机关税收票证,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并负责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关于确定不动产交易计税依据问题
当前在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管中,地税机关依据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做出的市场评估价格,建立二手房评估系统,判断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是否明显偏低,杜绝“阴阳”合同,堵塞征管漏洞。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在核定计税价格工作中,应继续沿用原二手房评估系统。当纳税人申报的不动产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时,应首先利用二手房评估系统核定计税价格,在双方有争议无法协调时,再参照第三方中介做出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确定。
三、关于非正常户交接有关问题
营改增后,针对原营业税纳税人的清欠税款和非正常户处理问题,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及时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地税机关需将非正常户的历史数据信息完整移交国税机关。国税机关对于地税机关移交的非正常户,暂不做税种认定工作。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非正常户在恢复经营时,由国税机关负责解除其非正常状态。有欠税或有未缴销发票的非正常户,由地税机关负责解除其非正常状态,处理完毕后再打包移交国税机关。
四、关于营改增各级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职责划分问题
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总体分工原则是:税务总局负责信息系统的开发和优化;省税务机关负责信息系统的运用和操作,并保障系统运行效率。具体分工如下:
(一)税务总局职责
一是对于金税三期工程应用软件问题,税务总局负责及时解决,并负责统一安排金税三期工程上线地区的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系统信息共享有关工作。
二是进行业务督导。2016年4月28日起,税务总局负责派遣业务、技术人员赴部分地区现场督导,督促各地落实有关要求,了解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及时将解决方案发布全国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