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2.购入或有偿调入的林木,按照购入或有偿调入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无偿调入的林木,按照该林木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二)按规定采伐林木、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时,应当减少相应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

  1.更新采伐公益性林木资产时,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伐消耗性林木资产时,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时,按照该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出售]或“营林工程”科目[造林],贷记本科目。

  (三)生产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在林产品采收期限内逐期摊入林产品的成本,各期摊销时,借记“加工物品──林产品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林木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有偿转让林木资产(不含可自主出售的林木资产)时,按照被转让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到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如果按照有关规定将林木资产转让净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收到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报经批准有偿转让林木的林地使用权,其林地附着的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及处置收入和费用,按照有偿转让林木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2.报经批准无偿调出林木资产时,按照调出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报经批准用林木资产投资时,参照新制度中关于置换换入相关资产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因遭受自然灾害等致使林木资产发生损毁时,应当将被损毁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结转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林场林木资产的累计成本。

  二、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新增项目

  林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保障性住房净值”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之间增加“林木资产”项目。

  (二)新增项目的填列方法

  林场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按照“林木资产──苗木”和“林木资产──林木──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存货”项目,按照“林木资产”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额填列“林木资产”项目;按照“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成本”和“营林工程──林木生产成本──消耗性林木成本”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存货”项目,按照“营林工程”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额填列“林木资产”项目。

  三、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 (以下简称林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林场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