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3.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4.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5.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6.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

  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7.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

  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二、进出境航空器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

  (一)进出境航空器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

  1.进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当日零时前;

  出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驶离出发港当日零时前。

  2.进境航程超过4小时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进境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起飞时;

  出境“预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的2小时以前。

  3.进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

  出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后30分钟以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前30分钟以内。

  5.进出境“航班取消”在“当日飞行计划”后、“确报动态”前发送。

  (二)舱单传输人应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进境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出境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