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促进提高注册会计师诚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我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现予印发,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解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制定,为注册会计师正确理解职业道德守则、解决实务问题提供细化指导和提示。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职业道德守则与问题解答一并掌握和执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11月1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

  一、关于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1.在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时,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下简称“职业道德守则”)中的禁止性规定,比如,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审计客户存在某些利益或关系,或禁止向审计客户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注册会计师能否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从而能够保持该利益或关系,或者提供该服务?对禁止性规定的遵循是否可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大小?另外,对于职业道德守则并未禁止的利益、关系或服务,是否意味着它们是被允许的?
答:上述三个问题,答案都是否定。职业道德守则中的禁止性规定来源于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运用,即,针对被禁止的利益、关系或服务,已经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进行考虑并得出如下结论: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有效消除相关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因此,无论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大小,注册会计师都不可能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因而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中的禁止性规定。
同样,职业道德守则中并未禁止的利益、关系或服务,并不意味着它们是被允许的,需要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进行评估。如果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则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如果无法通过防范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应拥有该利益或关系,或不能提供该服务;只有采取防范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该利益、关系或服务才是被允许的。
2.职业道德守则中的某些条款提供了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这些防范措施是否全面?在特定情况下采取职业道德守则未列举的其他防范措施是否有效?
答:当职业道德守则中列举的防范措施前面注明“防范措施包括”或“防范措施主要包括”时,表明这些防范措施仅包含职业道德守则认可的、在一般情况下适用的、或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并未涵盖可以实施的所有防范措施。在特定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其他防范措施,但需对拟实施的其他防范措施是否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进行职业判断,确定某一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如果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应当采取某项防范措施,则该防范措施必须予以采用。例如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选择采用发表审计意见前复核,或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这两种防范措施的其中一种,以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关于网络事务所
3.如果某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某一旨在相互合作的联合体,该联合体中的各实体使用同一品牌来签署审计或审阅业务报告之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报告,该联合体是否应当视为网络?
答:是的。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第十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由网络事务所的利益和关系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第4号第二章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对网络事务所的构成给出了指引。根据第4号第二章第十二条,判断一个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下列标准: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这些实体形成网络。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二章第十七条,当联合体中各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审计报告时,如果使用了同一品牌(如将该品牌作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或与其一同列示),该联合体应被视为网络。同样,如果联合体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在签署审计或审阅报告以外的其他鉴证报告时,使用了同一品牌,一般而言,报告的使用者会感觉这些事务所属于同一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