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废止][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014.11.14

接受投资500万元以下设备可否一次性扣除?“新购进”藏有玄机<骏哥>

500万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5个热点问题<东方税语>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16个误区<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哪些方式购进的设备、器具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段文涛>

当“加计”遇见“加速”这四个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凡人李欣>

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本公告附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预缴情况统计表》及其填报说明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2.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第七条第一款,自2016年5月29日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