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结算银行开展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银行:
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现就港股通换汇、资金划拨等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分为两类:一是交易、非交易类资金及相关税费的换汇与资金划付业务;二是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进行的交易及风控等业务的资金交收。

  二、结算银行须经本公司批准获得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港股通结算银行”)后,方能开展相关业务。其中,资金划拨业务通过港股通结算银行上海及香港分支机构办理,换汇业务通过港股通结算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办理,与香港结算进行的资金交收等业务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港股通结算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办理。

  三、为确保港股通换汇业务平稳开展,本公司对港股通换汇业务实施试运行,期限为三个月。试运行期间,本公司在港股通结算银行内均分每日换汇份额,相关银行须按本公司有关换汇要求提供换汇服务。
本公司将对港股通结算银行汇率报价进行事后监督,并可根据需要公布各港股通结算银行汇率报价。本公司保留对报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银行采取下调份额等措施的权利。
本公司对港股通结算银行换汇、资金划拨等跨境结算的业务要求见本通知附件。

  三个月试运行期后,本公司将对换汇情况进行评估,制订相关业务指引。

  四、本公司授权本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日常管理。港股通结算银行上海、香港分支机构须与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港股通换汇、资金划拨等跨境资金结算业务签订相关业务备忘。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管理要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