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8]21号 2018-07-04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补充,形成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9月1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罗雪娇
联系电话:010-6855254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子邮箱:luoxuejiao mof.gov.cn
附件:
1.《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2.《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
附件1:
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补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重大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一)企业应当按照类别对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他一、账面原值 1. 期初余额 2. 本期增加金额 购置 内部研发 企业合并增加 其他增加 3. 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失效且终止确认的部分 其他 二、累计摊销 1. 期初余额 2. 本期增加金额 计提 3. 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失效且终止确认的部分 其他 4. 期末余额 三、减值准备 1. 期初余额 2. 本期增加金额 3. 本期减少金额 4. 期末余额 四、账面价值 1. 期末账面价值 2. 期初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