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及办理资金划转,并会同开户银行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有效防控资金结算风险。

十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境内开户银行应当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及管理等业务。

十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境内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跨境资金监测管理工作。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和其境内开户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