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采取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推荐,财政部审核确认的方式。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根据财政部分配的名额推荐候选人、报送相关材料,财政部对候选人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名单。

五、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的制度。
(一) 确定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的候选人推荐名额。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会计从业人员数量等,分配具体名额(附件1)。

(二) 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推荐候选人。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接到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后,应采取适当方式推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拟推荐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应征求对候选人所在单位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财税、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对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候选人,还应征求同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所在单位和简要事迹。

(三) 申报候选人材料。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对经审查及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应组织填写《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附件2)、整理先进事迹材料,并于2015年8月21日前将候选人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进事迹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3500字以内。所有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电子版材料可报送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四)组织评审。收到申报材料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上报的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和部门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六、奖惩办法
对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财政部颁发荣誉证书。

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员,经查实后撤销该人员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地区或部门参加下一轮评选推荐的资格。对于已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七、组织实施
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施方案,组织好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推荐活动,并及时报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沈玉凯
联系电话:010-68552007、010-68552544(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财政部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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