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5]11号                 2015-5-29

财会[2015]21号 财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多创佳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开展2015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财政部成立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余蔚平担任组长,财政部办公厅、预算司、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规划、决议评选表彰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相关的各项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统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 评选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研及教育工作者,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的人员(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副司(厅、局)级以上(含)的人员、以往获得过“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本次评选。

(二) 表彰名额。
本次拟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50名。评选表彰实行等额推荐。

三、评选条件
凡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理财,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 在参加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 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 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 在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 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 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七) 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敢于创新、颇有成效,为提升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改善我国会计人员知识能力结构,推进我国会计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八) 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评选。本人所在单位最近3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得参加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