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2.在“申请编号”中填入投票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若该表决议案需计入分段统计中,应在股份数之前填写持股分段区间代码,持股区段对应代码为:A<1%、1%=<B<5%、C>=5%,以及D<1%且持股市值<50万人民币、E<1%且持股市值>=50万人民币,Z<5%。
在网络投票时,单笔申报票数不得超过1亿,若申报超过1亿(含)时,应拆分多笔申报。同时,除最后一笔外,之前所有分笔申报的数量必须为99,999,999,总票数为其拆分多笔票数之和。
3.买卖方向为买入。
4.需按照要求填写上市公司对应的股票代码。
5.申报价格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1元代表议案1,2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
若有议案组,用含两位小数的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元代表议案组2的第1个议案,2.02元代表议案组2的第2个议案;小数点后可以到2位,即可输入2.01元和2.02元代表议案组2的第1个议案和议案组2的第2个议案。所有需表决的议题需逐一报送投票意见。
6.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按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告执行。通常情况下,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香港结算需要对同意、反对及弃权意见分别通过申请编号中填入投票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进行申报。
7.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必须逐笔申报,但申报不能撤单,若未按本指引申报的,视为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除需拆分多笔投票的情形外,对同一议案同一表决意向只能申报一次,后续申报无效。
8.完成所有单项议案表决后,应当通过议案88提交参与股东大会股份数(记为“T”)。若该股份数大于单个议案已表决的同意、反对和弃权股份数之和,则剩余股份数计为“弃权”;若该股份数小于已表决的同意、反对和弃权股份数之和,该议案按 “弃权、反对、同意”的顺序依次扣除直至股份数T止,计为投票意见。
9.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10.对于第2条中所提的分段统计情形,香港结算应当保证其所申报的区段持股值满足:A+B+C=T, D+E=A,A+B=Z勾稽关系。如不满足前述关系,则由上市公司确定分段统计处理方式。
11.涉及投票意见结果统计时,香港结算作为沪股通股票名义持有人参加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香港结算作为出席人计出席人数为1。

(二)通过本所指定网站投票系统投票的操作说明
1.香港结算需事先向本所指定的CnSCA中心申请投票专用EKey,并开通网站投票系统报送权限。
2.香港结算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数据文件报送格式,使用投票专用EKey通过本所指定的网站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香港结算通过网站报送时,须合并当日所有上市公司的投票数据后一次提交,不能分次报送。
4.香港结算上传的投票数据文件中至少须包括:公司代码、股东大会议案编号、对议案投票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及所代表股份数、征集到的参与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数(记为T)、分段持股区间对应的投票意见汇总及所代表股份数等数据信息。其中持股区段对应标识:A<1%、1%=<B<5%、C>=5%,以及D<1%且持股市值<50万人民币、E<1%且持股市值>=50万人民币,Z<5%。

5.香港结算上传的投票数据文件须通过网站投票系统的前端检验,前端校验通过后才允许上传。主要包括:
(1)议案编号应当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告相一致。
(2)同一家上市公司所有普通议案同意、反对、弃权意见股份数总和必须等于香港结算征集到的参与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份数T。
(3)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累计议案的总票数不大于普通议案的 T×应选人数。
(4)应当保证其所申报的区段持股值满足A+B+C=T, D+E=A,A+B=Z勾稽关系。

(三)关于香港结算选择本所交易系统与本所指定网站系统报送作为投票通道的说明:
1.香港结算可以选择本所交易系统或指定网站系统作为投票报送通道,但对每次股东大会只能选择一个通道。
2.香港结算以本所交易系统为默认网络投票通道,若要使用网站投票系统通道则须在投票前事先联系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