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义务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
(一)义务机构按照规定负有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应当积极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涉及不同义务机构的,义务机构之间应当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协助或者做出事先约定。
(二)义务机构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但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反洗钱职责。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最终责任由该义务机构承担。
(三)发行信托、基金、理财、资产管理计划等需要开立账户的,发行机构应当向开立账户的义务机构披露受益所有人信息,开立账户的义务机构可以采信发行机构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受益所有人信息有误的,开立账户的义务机构应当自行独立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六、义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数据或者资料识别和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政府主管部门、非自然人客户以及有关自然人依法应当提供、披露的法定信息、数据或者资料,是义务机构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重要基础。上述法定信息、数据或者资料可以独立作为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收集权威媒体报道、委托商业机构调查等方式只能作为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辅助手段,获取的非法定信息、数据或者资料不得独立作为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态,确定了解、收集并妥善保存与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的信息、数据或者资料的具体范围,并对其采取规定的保密措施。
七、义务机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排查、清理异常账户、休眠账户、非实名账户等,按时完成存量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存量客户是指2017年10月20日之前建立业务关系,且截至2018年6月30日业务关系仍然正常存续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查询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义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