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8]164号  2018-6-28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见防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复杂的股权、控制权等关系掩饰、隐瞒真实身份、资金性质或者交易目的、性质,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规范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现就义务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勤勉尽责。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反洗钱有效履职所必需的合规能力、风险意识和职业操守I按照规定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识别、核实以及相关信息、数据或者资料的收集、登记、保存等工作,完整保存能够证明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勤勉尽责的工作记录以及有关信息、数据或者资料。

  (二)风险为本。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落实风险为本方法,综合分析、合理判断非自然人客户及其业务存在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对不同风险的非自然人客户采取差别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采取更为严格的强化措施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三)实质重于形式。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了解并确定最终控制非自然人客户及交易过程或者最终享有交易利益的自然人作为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目标,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控制权结构以及财务决策、人事任免、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二、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制度。

  (一)将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为完整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项重要内容,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根据非自然人客户风险状况和本机构合规管理需要,可以执行比监管规定更为严格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标准。

  (二)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以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按照规定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机构应当同时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在与非自然人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问,义务机构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同时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确保受益所有人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加强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与客户分类管理、交易监测分析、反洗钱名单监控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发现股权或者控制权复杂等高风险情形的,应当及时主动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高交易监测分析的频率和强度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受益所有人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相关的,应当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义务机构应当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态和实际情况,逐层*并判定受益所有人。按照规定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每个非自然人客户至少有一名受益所有人。

  (一)公司:对公司实施最终控制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含,下同)公司版权或者表决权,还包括其他可以对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任何形式。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是判定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需要计算间接拥有股权或者表决权的,按照股权和表决权孰高原则,将公司股权层级及各层级实际占有的股权或者表决权比例相乘求和计算。

  2.如果未识别出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或者对满足前述标准的自然人是否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应当考虑将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间接决定董事会多数成员的任免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公司的财务预算、人事任免、投融资、担保、兼并重组长期实际支配使用公司重大资产或者巨额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