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实施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2016年底前完善机动车召回制度,强化环保方面的要求,对因设计和制造缺陷导致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不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视情由生产企业实施召回。(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201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2015年12月31日前,汽车生产企业要公开全部车型的汽车维修技术资料。未能有效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撤销该车型CCC认证证书。(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

  (四)强化在用车监管。
  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进度。地方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提前淘汰奖励补贴;鼓励车企和金融机构为淘汰黄标车购置新车的用户进行让利,提供降价或低息贷款等优惠措施。实施黄标车区域禁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及时出台主城区黄标车禁行区域管理政策,完成禁行区域划定工作,城市核心区实施黄标车禁行;2015年6月底前,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黄标车禁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完善环保检验制度。健全OBD(车载诊断系统)管理制度,将排放记录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对排放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积极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系统,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2015年起开展环保检验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对所有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核查,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

  加强道路行驶车辆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规模化运营并且使用频次高的货运车、出租车、公交车和黄标车进行重点检查,环保部门对排放不达标车辆予以处罚。2015年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推行遥感检测法,将排放不达标车辆信息通过政府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查询服务。同时,建立环保、公安等部门信息定期交换机制,环保部门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车主,要求其尽快通过维修等方式确保车辆排放达标,并于2个月内进行环保检验,对3次被检测到不合格而未参加环保检验的、以及连续3次不能通过环保检验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五)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落实并不断完善鼓励新能源汽车使用的财税政策,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和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实施限购、限行的地区要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便利,研究制定减免过路过桥费、免费停车等政策。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地方政府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品牌车辆。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处理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

  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停车场必须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收费节点和客货运交通枢纽周边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抓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实施。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能源局等)

  三、加快提升燃油品质
  (六)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国内炼油企业升级改造,加快推动普通柴油升级,确保按期供应合格油品。大力推广可再生清洁燃油,支持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生物燃料的生产和推广,进一步配套完善长期稳定的扶持政策。(能源局、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