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老税官点评:
比例、比重,干嘛不都用比例呢?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老税官点评:
一、可抵扣凭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4.农产品收购发票;5.农产品销售发票;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二、相当于只允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三类抵扣凭证,其所对应的留抵税额部分允许退税。
三、已抵扣:即上述抵扣凭证均已勾选认证并已计入应交税费核算。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老税官点评:
一、2014年12月31前登记的纳税人,要求计算2015-2017年的三年比例,为保持同期,说明只退至2017年12月31日止?如果退至2018年7月31日,就不能保持同期。那么,退还比例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有误?
二、而2015年1月1日后登记的,只规定了同期,退还比例并未明确比例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为保持同期,退还比例应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退还的期末。
三、以上两个时段的同期、退还比例计算期间、退还期末,就出现了矛盾?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老税官点评:
“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应是退还的期末可为2018年7月?如果只退至2017年12月31日,不会出现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兼顾不同规模、类型企业,确定本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老税官点评:
一、要对照文件的退还条件进行逐户审核。
二、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名单及拟退还金额。如是按年退还,第一次退还计算至2017年底?如不是按年退还,是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
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行通知。各省电网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老税官点评:
一、规模内分批退还。二、电网企业据实退还。
(二)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筹划、统筹推进,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分析,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平稳、有序推进,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