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四条:“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对地方已经设立的基金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的规定进行清理登记,由财政部负责审查处理,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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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