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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振兴[2015]1102号                 2015-5-19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