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47号                2015.4.30

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2015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在湖南省长沙市联合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现将做好2015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5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分为企业调查和企业集团调查两项任务,具体范围是:

  (一)企业调查范围。企业调查对象主要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均为独立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调查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国、地税按照名单分别开展调查,鼓励联合调查。

  重点调查企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制改革、政策调整和税收管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各地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营改增”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等;抽样调查企业采用非同比分层等距抽样方法(见附件1)确定,即先后按照行业、企业规模、地区进行分层,并结合调查对象数据质量、税务机关调查能力等因素对样本抽取比例进行调整。

  (二)企业集团调查范围。纳入调查的企业集团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试点的企业集团、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2014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年纳税额合计1000万元以上或下属成员单位5个以上(含5个)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参照企业集团纳入本次调查范围。

  企业集团调查参考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参考名单开展调查,2014年度停止营业的企业集团可不纳入企业集团调查的范围,但税务机关应将符合上述标准的未纳入调查名单的其他企业集团补充纳入调查名单,并将2014年度停止营业的集团企业和新增的调查名单及原因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下“E:/center/收入规划核算司/宏观处/2015年企业集团调查/名单上报”目录。

  二、指标体系

  (一)企业税收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反映调查企业提供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货物、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货物劳务表。

  基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调整情况、改革研究需要和减轻基层负担的考虑,2015年调整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标,并完善了货物劳务代码体系,指标总数较上年共减少44项。

  (二)企业集团税收调查指标。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指标、成员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类指标、主要财务指标、国内税收指标和各类进出口税收指标和各类收费指标,企业集团需填写2013年度和2014年度所有成员单位的汇总信息。

  三、时间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全国税收调查要求,科学规划本地区调查工作,合理安排调查进度,为基层调查人员争取更多时间,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将工作向前推进,切实提高数据的时效性。

  (一)数据上报。各地应根据2015年税收调查工作会议要求,及时部署本地区的税收调查工作,并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数据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下的“E:/center/收入规划核算司/数据处/税收调查/2015年各地上报数据”。

  (二)数据会审。各地应于2015年7月17日前做好参加全国税收调查会审工作(拟于7月下旬组织)的准备,会审工作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会审时,须提交涵盖全部重点调查企业和抽样调查企业在内的一个数据包。此外,还要提交《国税机关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附件2)、《地税机关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附件3)以及《参数完善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上报。各地应在2015年1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将分析报告一并报送(报告一般不超过8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