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号            2018-6-15

财会[2018]15号解读:财务报表格式再次变化 <安永>

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财政部>

财会[2019]1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我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我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2.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财政部

2018年6月15日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一、主要变化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归并原有项目: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二)利润表主要是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部分项目的表: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目

  2.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