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九条  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
  企业在报关进口的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函需列明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预核销的已使用配额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按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需凭报关单及付汇凭证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
 
  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后,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企业联)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第十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
  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第十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配额,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2016年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申请企业需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自2014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1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