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70号 2014-1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201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 务 部
2014年10月15日
201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201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第二条 分配原则
201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三条 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15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配额。
2015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经备案的非国营贸易企业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配额。
其他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要选择申请国营贸易配额或非国营贸易配额,由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第四条 先来先领
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配额使用情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五条 起始关税配额数量
2015年起始数量以2014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2014年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上调40%;
(二)2014年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上调20%;
(三)2014年核销率在25%-49%的,维持不变;
(四)2014年核销率在25%以下的,扣减50%;
(五)2014年之前有业绩,但2014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
(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企业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
第七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应将新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复印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第八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如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和证面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