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2014.10.21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退(免)规定的,准予办理退税。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部分外贸企业也通过上述方式出口新造集装箱,为公平税负,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的退(免)税规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如果交付地点在我国境内的指定堆场,并且取得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办理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可以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公告执行时间
2014年及以后年度按上述方式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适用本公告。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