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主动申请不实施新监管模式的;
5.其他需要撤销新监管模式的。
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账册管理的,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该账册核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 海关总署将对年度申报等制度进行补充细化,同时,将研究出台海关保税维修业务监管的有关制度。在有关制度出台前,请有本企业、本集团保税维修需求的企业尽快与当地海关联系报送有关需求,海关总署将视情明确办法出台前的统一监管规则。
(二) 本公告正式实施后,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账)册,企业可将尚未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折料转入新开设的账册。
(三) 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管理。
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第19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