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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            2018-6-14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接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二、公开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第三方平台按照标准自行开发或市场化采购接入服务,相关授权开通等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20号办理。有关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详见附件1)。

  三、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其中电子订单、支付单、运单的数字签名实施过渡期自公告执行之日起3个月。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

进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序号

业务单证

责任主体

数字签名

1

进口清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2

电子订单

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

3

支付单

支付企业

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

4

运单

物流企业

5

运单状态

物流企业

6

撤销申请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7

退货申请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8

入库明细单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

  
  表2

出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序号

业务单证

责任主体

数字签名

1

出口清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2

电子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