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 2018-6-14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接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二、公开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第三方平台按照标准自行开发或市场化采购接入服务,相关授权开通等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20号办理。有关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详见附件1)。
三、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其中电子订单、支付单、运单的数字签名实施过渡期自公告执行之日起3个月。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
进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序号
业务单证
责任主体
数字签名
1
进口清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是
2
电子订单
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
是
3
支付单
支付企业
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
是
4
运单
物流企业
是
5
运单状态
物流企业
是
6
撤销申请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是
7
退货申请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是
8
入库明细单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
是
表2
出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序号
业务单证
责任主体
数字签名
1
出口清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是
2
电子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