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国函[2018]79号      2018-6-1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二、深化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和开放路径,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

  三、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重点在管理体制、开放路径、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制度、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探索路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开拓创新。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主动引领开放,创新政策手段,形成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合力。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导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五、深化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

  1.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2.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便利举措

  3.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及政策保障措施

国务院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优先发展服务贸易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2016年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主动创新,探索服务贸易发展新机制、新模式、新路径,取得积极成效,有力推动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为进一步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改革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开放路径、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制度、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高地,带动全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不断培育“中国服务”核心竞争优势,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二) 基本原则。

  重点突破,优先发展。深化试点要把握重点和方向,树立服务贸易优先发展理念,推动资源和政策聚焦。服务新时代开放型经济发展,围绕服务贸易长远发展目标,针对不同阶段面临的主要制度障碍和政策短板,在试点地区率先突破,带动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围绕推动解决服务贸易逆差较大问题,重点扩大服务出口。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新创业,促进服务贸易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以“互联网+”为先导的新兴服务出口,打造开放发展新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