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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对于财税[2014]34号明确具体征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