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进一步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要建立流程式工作规范、无缝式责任分工、目标式跟踪落实的工作制度,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限期报告制度。对上级机关以文件、会议等形式作出的重要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按规定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要按时限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
     调查复核制度。对下级税务机关报告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要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复核。对重点督查事项,视情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切实增强督查实效。
    情况通报制度。要建立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要总结经验,交流推广,推动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要指出问题,责成报告原因及改进意见。
     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严肃追责。
     督查调研制度。围绕税收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督查调研。*基层,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五、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工作,明确一名局领导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根据督查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强力量配备。各省税务机关要至少配备2-3名专职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人员;市、县税务机关专职督促检查人员的配备,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干部的培训,提高其综合协调、把握政策、调查研究、决策参谋等能力,造就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促检查干部队伍。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下载: tif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