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2015.4.27
为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
财税[201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严格内部责任认定和追究,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扣除的贷款损失,或弄虚作假进行税前扣除的,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税务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进行调整?
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基石,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作用。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国务院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力度。鉴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程度较高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发文明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可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风险准备金。该项政策虽然对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一定作用,但在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方面,存在认定条件偏严的问题,影响了金融企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为切实解决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鼓励金融企业加大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有效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