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财政部门履职尽责 奋力发展全面完成各项财税改革管理任务的意见

财预[2015]62号                2015.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积极发挥财政部门职能作用,以深化改革增添发展动力,现就推动地方财政部门履职尽责、奋力发展,全面完成各项财税改革管理任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随着全球经济深度调整和我国发展进入新常态,今年以来地方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回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面临一定困难。新常态下要有新状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引导地方履职尽责、奋力发展工作,明确要求对懒政怠政、不作为抓典型,对工作不力的严肃问责;积极创新激励机制,给予地方合理的决策空间,调动地方促进发展、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政策是实施定向调控稳增长、调结构、促创业、扩就业的重要手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将履职尽责、奋力发展放在突出位置,切实解决躲避责任、推诿拖沓、打折变通等问题,强化为民服务、勤政廉政、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的工作作风,积极营造努力干事、奋力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各项财税改革管理工作任务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政策落地,为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一)明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落实已确定的各项财税体制改革措施,形成叠加效应,**改革红利。制定推进本地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路线图,明确部门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公开财税体制改革任务完成时限,建立健全完成改革任务的奖惩机制。
 
  (二)进一步减少财政行政审批。全面清理现有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力争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财政审批事项。对国务院、财政部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地方财政部门的初审事项和对应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规定批准的行政审批性质的财政管理措施,一律予以取消;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转移支付事项,一律下放基层政府。
 
  (三)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方式。聚焦当前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凸显、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问题,积极创新财政资金管理,统筹年初预算安排、财政存量资金等渠道积极筹措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办法,在公共领域大力推广特许经营、PPP等模式,制定相应财政扶持政策,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重点项目,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更好服务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全面核实地方财政、部门存量资金基数,限期办理存量资金收回、交回手续。抓紧制订财政存量资金盘活方案,对统筹使用沉淀的存量资金建立任务清单和时间表,用于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以及亟需资金支持的重大领域和项目。完善定期清理机制,在目前每年年底清理财政存量资金的基础上,年度执行中再集中清理一次,避免新增结转结余。建立财政存量资金与转移支付安排、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库款调拨等挂钩机制。
 
  (五)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安排。合理掌握债券发行时间,抓紧做好债券发行工作。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方面,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普通公路建设发展、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科学合理遴选项目,抓紧安排支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合理调度国库库款,及时做好库款垫付和资金回补国库手续,保障项目融资需求和财政资金安全。
 
  (六)依法组织财政收入。依法强化税收征管,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对国家统一制定的结构性减税、普遍性降费以及其他税收等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大力培植新的财政经济增长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证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提高财政收入质量。2015年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将作为财政部《地方财政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予以相应奖励或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