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方股东减(撤)资购付汇审计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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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方股东受让外方股权购付汇审计或资产评估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